张裕公司调查人员巡查时发现德清商店在销售假冒张裕注册商标的“解百纳橡木桶干红”,以涉嫌商标侵权为由,将该商店告上法庭。
商家出售的假冒葡萄酒虽来自于之前盘下的另一超市的库存货物,且售价仅为38元,几乎是毫无利润,但商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罚的还得罚。近日,德清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一起德清县某商店侵犯烟台张裕集团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产品的案件,商家章某(化名)因销售两瓶价值38元的假酒,最终被处罚款1万元。
张裕公司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5年1月,张裕公司调查人员来德清县市场进行商品巡查,发现该商店在销售标有类似张裕集团“解百纳橡木桶干红”字样的葡萄酒。
事隔三天,在江苏南京某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调查人员在该商店以38元的价格购买了“解百纳橡木桶干红”字样的葡萄酒一瓶,并现场取得收据和小票各一张。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瓶“解百纳橡木桶干红”字样的葡萄酒系假冒张裕注册商标产品。
2016年12月,张裕公司以涉嫌商标侵权为由,将该商店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及赔偿原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038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当庭拆封了公证处封存被控侵权葡萄酒,而该瓶假葡萄酒的正反面显著位置均标注了“解百纳橡木桶干红”字样。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确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庭审中,被告商家章某答辩称:对原告张裕公司所诉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章某称侵权的葡萄酒来自于2011年盘下的德清某超市的库存货物,共两瓶,每瓶售价38元,共76元,产生的利润远低于该数值,原告请求赔偿损失30000元和商誉损失夸大其词,非法炒作。鉴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行为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院最终判决我县该商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今年2月12日,张裕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为加大对销售假冒产品的打击力度,保障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立即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耐心地对其做思想工作、释法析理。最终,被执行人章某意识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及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目前,章某已将10000元执行款送到了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