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葡萄酒的背标到底要不要标,该怎么标,是一些中小型进口葡萄酒商容易忽略的问题。但是,如果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标注,带来的潜在风险可能会让你损失惨重。不久前,酒业家•葡萄酒经销商内参报道了某进口葡萄酒添加剂未按规标注买家获10倍赔偿的案例,引起进口葡萄酒商朋友们的广泛关注和反响。
1月17日,又一起关于进口葡萄酒背标的案件开庭宣判。这次的“始作俑者”是酒精度数,买家获得的赔偿是“退一赔三”。同是背标事件,为何这次的结果不是“退一赔十”?其中,又有哪些关键点值得进口葡萄酒商们警惕?
案例
周先生先后三次在一家超市花费5735元购买了37瓶澳大利亚产的进口红葡萄酒。随后,周先生又花费297元购买了三瓶意大利进口葡萄酒。事后,周先生发现这两款进口葡萄酒的食品标签标注酒精度为6.5%,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国家标准对葡萄酒产品有强制性规定,要求酒精度必须≥7%。
周先生认为,这两款进口葡萄酒违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不合格食品,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食品。随后,周先生将超市起诉到铁西区人民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6032元,赔偿十倍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
对此,超市不同意赔偿。超市认为其销售的葡萄酒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周先生没有开封也没有食用,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了伤害,不同意赔偿,更不同意十倍赔偿。
另外,葡萄酒是进口商品,在进口时经过国家出入境检验后颁发的卫生证书,明确写明“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中文标签版面格式经检验合格。”这两款葡萄酒在进入我国时产品质量及中文标签均符合我国检验机构认证,标签标识及产品质量均不存在问题。
2016年1月17日铁西区人民法院披露判决结果。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作为消费者从超市购买了这两款进口葡萄酒,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保证其所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标准的法定义务,但其所销售的葡萄酒的酒精度均低于我国国家标准,应当被认定为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有欺诈的行为。
关于超市主张葡萄酒不存在产品质量要求驳回周先生诉讼请求问题,法院认定葡萄酒的酒精含量不符合我国葡萄酒的国家标准,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而并非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的要求,因此法院对超市的请求不予认可。
关于周先生主张10倍赔偿,法院认为因超市所销售的这两款葡萄酒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而且周先生购买这两款葡萄酒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同时周先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因此,法院对10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周先生应将40瓶葡萄酒退回超市,超市应退还周先生货款6032元,并按照三倍赔偿18096元。
解读
警惕职业打假人“知错买错,高额索赔”
主审法官孙宗杰表示,目前,全国活跃着许多像周先生一样的职业打假人。无论其动机如何,都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完善作用。客观上来讲,职业打假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的代表。
作为职业打假人的周先生以进口葡萄酒的酒精度未达到我国国家标准为由要求超市退货及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职业打假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的曲解。
如果仅是某种食品的指标未达到我国相关国家标准但并未对人身造成损害或潜在危险,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欺诈的三倍惩罚性赔偿标准;而如果某种食品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存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危险,则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标准。
南宇兄弟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经理张强告诉葡萄酒内参记者,全国职业打假人针对进口葡萄酒背标索赔案例已有140多起,“知错买错,高额索赔”已经是职业打假团队全国运作的手段,而进口葡萄酒是其中最重要的产品之一。
张强建议:“虽然进口葡萄酒商对这样的职业打假人深恶痛绝,但是,还是首先要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只有自身的产品严格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防范于未然。毕竟‘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进一步加强,进口葡萄酒商如果继续无视相关法律法规,只会换来惨痛的教训。”
中文背标上应该有哪些信息?
我国海关对进口葡萄酒的中文背标有一定的规定,要求进口葡萄酒的中文背标须包括该葡萄酒的净含量、酒精度、原料、灌装时间、葡萄酒名称、进口经销商名称、进口经销商地址、原产国、产区和贮存条件等信息。
此外,有些进口商还会将酿酒的葡萄品种、葡萄采摘年份、保质期(国家规定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含量超过10%的酒精饮料可不用标示保质期)、生产商名字、葡萄酒类型(干/半干/甜/半甜)等信息印在中文背标上。
特别注意的是,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2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851号)也表明,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如果标注“微量二氧化硫”,则应同时标注出具体含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葡萄酒》(GB15037-2006)对葡萄酒的理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