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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酒业报道(Notizie del vino)

北京一单位食堂购假酒被罚后起诉供货方获赔

2017-03-13 09:34:36作者:洪雪 吴洁来源:法制晚报

       2015年顺亚邦物流公司食堂购进葡萄酒后被食药监认定不合格罚款,之后该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近日北京顺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单位食堂从批发部购买了一箱长城葡萄酒,未曾想到,该箱葡萄酒被食药监局认定为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标准,公司被食药监局罚款7万元。

       为此,北京顺亚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将销售商北京潘守军酒饮批发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120元,其中包括罚款。

       记者获悉,法院查明,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承诺书》显示,该公司并未在涉案葡萄酒标注日期当天生产过该产品。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销售假酒,判决其包赔原告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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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单位食堂购进葡萄酒 食药监认定不合格罚7万

       记者了解到,原告顺亚邦物流公司诉称,2015年12月27日,该单位在被告处购买了牛栏山38度特酿一箱(240元)、长城三星葡萄酒玖赏橡木桶精酿一箱(180元),用于食堂使用。

       2015年12月30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原告单位食堂使用的长城干红葡萄酒玖赏橡木桶精酿酒水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苋菜红一项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判定葡萄酒不符合标准要求。

       2016年4月5日,顺义区食药监局为此对原告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共计70120元。

       顺亚邦物流公司表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行政罚款共计701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酒饮批发部辩称,未向原告销售涉案酒,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 苋菜红一项不符国标  厂家:未生产该批次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7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一箱(共6瓶)品名为“长城干红葡萄酒玖赏橡木桶(商标:长城牌,规格:750ML/瓶,生产厂商: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年4月8日)”,价格为180元;牛栏山38度特酿一箱,价格为240元;长城三星葡萄酒一箱,价格为300元。

       原告共向被告支付货款720元,被告给原告公司开具了销售单据。

       2015年12月30日,顺义区食药监局对原告公司购买的上述“长城干红葡萄酒玖赏橡木桶精酿”进行抽查鉴定,确认该酒苋菜红一项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的要求。

       2016年2月22日,顺义区食药监局收到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承诺书》,鉴定结果为该公司并未在涉案葡萄酒标注日期当天生产过该产品。

       2016年4月5日,顺义区食药监局对原告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原告违法所得12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长城干红葡萄酒玖赏橡木桶精酿2瓶,并对原告公司罚款7万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销售单据、顺义区食药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判决 被告批发部售假  赔偿原告损失7万元

       记者获悉,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形成产品购销关系,现被告向原告销售的长城干红葡萄酒玖赏橡木桶精酿,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致使原告公司被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被告虽辩称原告所购假酒并非其销售,但从销售单据以及被告在顺义区食药监局询问调查笔录的陈述,不足以推翻原告公司从被告批发部购货的事实,被告批发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北京顺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潘守军酒饮批发部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顺亚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70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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