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白云山发布公告,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七连冠”系列广告语案的再审申请。至此,加多宝“七连冠”案以彻底败诉告终,加多宝与王老吉之间的“中国第一罐”之争就此终结。
据了解,2014年3月24日开始,加多宝中国、广东加多宝陆续在其官方网站、南方日报、深圳特区报、信息时报等报刊媒体,北京各大超市等宣传“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
王老吉认为,加多宝进行上述宣传系故意混淆是非,意图侵占附着于王老吉凉茶上的巨大商誉,让消费者误认为加多宝凉茶就是王老吉凉茶,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北京三院。
2014年12月4日,北京三院做出一审判决,加多宝败诉。法院认为“‘加多宝’品牌是自2012年才开始独立投入使用,其品牌历史还没有七年之久。涉案广告语的表达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同时,这种处理后的广告向消费者隐瞒了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罐装凉茶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是‘王老吉’红罐凉茶这一事实。涉案广告语由于在表达上不真实、不恰当且遗漏了重要的信息,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解,侵犯了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正当利益,损害了公平平等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
针对此,法院判定加多宝需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广告语;在其官方网站、《南方日报》上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随后,加多宝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于2015年7月对该案进行二审,维持原判。加多宝再次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再审,也于近日被最高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