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9日,原告陶某在某超市购买了30瓶意大利某品牌进口起泡酒,后发现该酒已经过期。日前,这起案件接受审理,并公布了结果。
日前,南京鼓楼区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进口起泡酒保质期的案件。
2016年4月9日,原告陶某在某超市购买了30瓶意大利某品牌进口起泡酒,回家饮用时发现该酒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4月8日,保质期标注为5年。
因购买超保质期产品,陶某将超市诉至鼓楼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退一赔十”,即超市赔偿损失54750元,退回购物货款5475元。
案件审理中,超市方表示,陶某购买的商品确实是在售商品。但这款起泡酒是从国外进口,在国外是没有保质期的,进入中国关税后保质期变为两种,有的变为10年,有的变为5年,是标签不规范导致的。超市没有过错。
鼓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超市未履行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法定义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对原告陶某予以赔偿。陶某起诉要求某超市支付赔偿金5475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超市方辩称,该款起泡酒是从国外进口,在国外是没有保质期的,缺乏依据,不予采信。法院判决,被告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陶某退还货款5475元并支付赔偿金54750元。
提醒:酒精度小于10度的必须要标注保质期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酒精度大于10度的酒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反之小于10度的必须要标注保质期。进口酒进入国内后要遵守相关的规定。进口品牌起泡酒既然在进入国内之后已经标注保质期,其经营者就应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售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