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本次分配以2015年年末总股本125,619.78万股为基数,对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1.71元(含税),共分配利润7,751,996,623.80元。以下是公告内容:
(一) 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6月3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2015年年末总股本125,619.78万股为基数,对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1.71元(含税),共分配利润7,751,996,623.80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6.17100元;对个人持股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6.1710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55390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登记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55390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17100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30日
除息日:2016年7月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3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本公司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